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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 因在微信朋友圈上訴苦,導致老闆誤解並被辭退,在單位已工作四年的李女士提交了朋友圈記錄作證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工資等。
  獲勞動仲裁支持後,李女士的前東家因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今天上午,海澱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李女士2萬餘元。這也是首例法院以微信作證據審結的勞動關係案。
  東方美公司訴稱,李女士系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的離職,故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李女士則稱,2013年6月4日,她因家事在微信朋友圈發了篇表達當時心情的文字,被公司老總誤解其因工作原因而發,故將其辭退,公司為此應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李女士認為,老總誤解其在先,又發評論稱“如果一份工作讓人如此悲傷,不做也罷”,即為要辭退她的意思表示。後老總還通過短信再次確認辭退事宜,並要求其辦理工作交接。
  對此,東方美公司則認為,公司負責人在李女士朋友圈的評論僅代表其個人意見,並非公司行為,評論是警示,並非辭退的意思表達。
  訴訟中,法庭將本案所涉微信互動記錄、微信賬戶頁面、短信記錄進行截屏並打印,進行了保全,要求雙方當事人在本案判決生效前不得對互動記錄和短信記錄進行編輯、更改和刪除,亦不能編輯、更改、註銷相關的微信賬戶。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東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總與李女士互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更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動關係。
  李女士在朋友圈發表的微信內容並未指向具體的人或事,但唐總的評論卻明確指向了工作。
  由於其特殊身份,其作出的該項表達顯然異於一般評論,且唐總在隨後的評論中亦要求所有員工在微信平臺上應自律發言,進一步印證了唐總就李女士所發微信給予的評論並非僅為個人意見,應視為代表公司的行為。
  根據雙方提交證據顯示,李女士始終未作出辭職的明確意思表示。據此,法院認定,東方美公司因李女士發表的微信而要求其離職,屬於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原標題:朋友圈發牢騷被辭 老闆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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